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尹代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