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億0,19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萬4,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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