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4號原告 丁伯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添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吳添登」,請補正係以管委會為被告或被告吳添登個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