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446號債權人乙○○
號4樓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即 吳嘉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有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甲○○,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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