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52號聲請人翔木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勤祥土木包工業即 謝兆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勤祥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
二、債務人謝兆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紀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