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2月6日犯公共危險罪,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209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37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又於94年8月4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336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41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