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楊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雅婷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11880元整及自民國107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及於2.民國101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64941元整,自民國106年0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682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0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雅婷│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1880││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楊雅婷│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65│││64941││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雅婷│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暨逾期一期當月│││11880││月1日起││收取參佰元,連│││元││││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002│新臺幣│楊雅婷│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64941││月19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