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8號原告 王淯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王在莒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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