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信春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金龍 代理人 謝銘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鷹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興義益鋼鐵股份│兆豐國際商業銀│106年9月18日│65,583元│AI0000000│00000000│││有限公司│行花蓮分行││││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