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543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陳子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子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子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約定利率為年息20%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