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廖守真 被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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