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請針對被告所提出之異議狀內容陳述意
見,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