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晁藝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請針對被告所提出之異議狀內容陳述意
  見,並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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