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29號原告 劉伯能 被告 張凱翔 被告 張凱琮 被告 鄭秀珍 被告尚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家賢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63,6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81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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