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3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乙份,以查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