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1830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88年度訴字第1830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