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金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簽發票載發票日為九十年九月三十日,面額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參拾元,票據號碼為0000000,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乙紙,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二五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本件支票,其正確之票據號碼為DD0000000,聲請人於聲請公示催告時誤載為0000000,致本院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亦為誤載,並行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在案,又聲請人將公示催告裁定及其附表刊登新聞紙時,就票據之種類刊登為支(本)票,有新聞紙在卷可按,亦未明確公告為公示催告者究係本票抑或支票,是就本件支票即難謂已經公示催告,聲請人之除權判決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前段規定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