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裁判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