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支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支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所執有之「支票」乙紙(支票號碼FA0000000),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