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樓之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交簡字第二九八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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