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02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龐德明即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朝露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對已於111年12月29日死亡之債務人吳朝露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