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債權人 楊芸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詩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權人,並於聲請狀底補正簽章(台端所提合約當事人為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