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振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振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振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後,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下稱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並業於民國109年7月31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本院為該罪刑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131
0號函核准假釋,有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相關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