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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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95號原告 黃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央智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