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05號原告 張貴登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 律師
陳泑伶 律師被告 許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