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徐國馨 被告 李應強 上列被告李應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許菁樺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