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陳瑞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8、3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8、38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7年4月28日、107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7號(106年度司催字第3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遠實業社 吳莉玲 │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陳瑞生│106年12月30日│150,000元│AH0000000│││││行││││││├──┼─────────┼─────────┼─────────┼───────┼─────────┼────────┼──┤│002│威遠實業社吳莉玲│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陳瑞生│106年12月15日│150,000元│AH0000000│││││行││││││├──┼─────────┼─────────┼─────────┼───────┼─────────┼────────┼──┤│003│威遠實業社吳莉玲│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陳瑞生│106年12月23日│130,000元│AH0000000│││││行││││││└──┴─────────┴─────────┴─────────┴───────┴─────────┴────────┴──┘┌────────────────────────────────────────────────────┐│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7號(106年度司催字第3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蘇南典│陽信商業銀行仁德分│106年10月15日│22,785元│AF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