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鐘選任辯護人孫志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文鐘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