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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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26號抗告人 黃正園 相對人 廖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拍字第3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如附表所示土地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緣坐落於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即訴外人 葉步萬 、 朱麗雪 ,為擔保債務人即訴外人 葉魏玉鳳 、朱麗雪、葉步萬、 葉智煒 、 葉正林 、 葉步樑 、翰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而將系爭土地於民國86年11月26日向地政機關辦理新臺幣(下同)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以下簡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嗣後抗告人於100年10月31日經拍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之95之所有權,並於
100年11月9日完成登記,其餘應有部分100之5則為相對人所有。又抗告人另於99年6月29日受讓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3,4744,367元之債權,並於99年7月5日完成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登記,爰依法聲請就系爭土地為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略以:原審裁定逕以抗告人非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駁回抗告人聲請,惟依抗告人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均可證明抗告人為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原審裁定卻以系爭土地之第一、二謄本未符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然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與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除前者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外,兩者並無差異,原審裁定逕予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
431號判例意旨可參)。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時除提出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債權憑證影本、債權移轉通知文件影本(存證信函暨回執、本院99年度壢簡聲字第139號意思表示通知裁定)等各1份附於原審卷宗外(見原審卷第
5至21頁);另於提起抗告時復提出於101年8月9日重新申請之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是關於抗告人對於上述債務人葉魏玉鳳、朱麗雪、葉步萬、葉智煒、葉正林、葉步樑、翰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業已提出上開債權憑證影本、債權移轉通知文件影本等資料為證,並可證明抗告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確有擔保之債權且業已確定;另依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所載,土地所有權部,抗告人於100年10月31日以拍賣為原因取得應有部分100之95之所有權,另於土地他項權利部,抗告人亦於99年7月5日以讓與為原因,取得應有部分100之5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雖系爭最高抵押權設定之設定義務人為訴外人葉步萬、朱麗雪,然觀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上土地所有權部所載,另一土地共有人即相對人取得應有部分100分之5之期日為101年5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可徵相對人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分之
5,係在抗告人取得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後。是依上開說明及民法第867條但書之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即抵押權之追及性。故雖經原審依職權調閱相對人於系爭土地之第一類謄本,然關於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兩者應無不同,僅因土地所有權人與設定義務人不同,而未併同列印登載,不因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人移轉其應有部分致使抗告人喪失其抵押權人地位。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其聲請自應准許。原審裁定以本件相對人非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義務人為由,遽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欠允當,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8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震武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桃園縣│楊梅市○○○段││491│建│1,754│100分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