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2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乙○○之住所地均係設在桃園縣平鎮市
○○路○○○號(平鎮市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附卷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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