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麗玲被告賴彥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麗玲因被告賴彥廷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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