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宗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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