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號聲請人 吳端洋 相對人 溫育旋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004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108年8月18日60,000元110年9月20日110年9月20日CH0000000002109年7月31日60,000元110年9月20日110年9月20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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