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林文文 址詳卷被告 廖堃廷
居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賴俊瑋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起訴書(113年度偵字第8288、8955、8956、8957、10479、13736、14385號)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2暨附表(編號10)所載,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廖堃廷、賴俊瑋等人,故認上開被告廖堃廷、賴俊瑋並非本案原告遭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共犯,自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上開被告廖堃廷、賴俊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 鄧智行 、 吳竑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