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4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黃怡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585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萬華區,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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