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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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5號債權人 蔡慶龍 現於法務部0000000附4307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佳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24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因債權人所附本票三張無發票日,為無效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