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游玉緒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 律師
陳敬穆 律師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玉里 間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9,900元(計算式如附表),故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一)宜蘭縣○○市○○段○○○○號土地:4,0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6,660,000元。
(二)宜蘭縣○○市○○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巷○○○號)之房屋課稅現值為:1,001,900元。
(三)宜蘭縣○○市○○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段○○巷○○○○○號)之房屋課稅現值為:208,000元。
(四)以上合計:7,869,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