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533號聲請人 李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錫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三、 陳明 正確之票據金額(聲請狀之記載與票載不符)。
四、請分別陳明系爭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