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2號聲請人 許文陸 (即 蕭秀粧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38│├──┼──────────────┼────────┼──┼──┤│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3│├──┼──────────────┼────────┼──┼──┤│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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