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派彰王派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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