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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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宜澄 (原名: 林保罕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72,635元97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8.9﹪97年12月23日起至98年6月22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98年6月23日起至98年9月22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