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109年12月13日下午7時許,先與友人在臺南市新興路某處飲用啤酒及食用摻有酒精之料理,後於同日下午8時許,再同友人前往臺南市南區「臻旺歌友會」,於同日下午9時許,由配偶 季麟 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搭載丙○○,欲返回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至臺南市南區西門路1段279巷即住處社區門外圍牆邊,二人發生口角, 季麟新 拒絕為丙○○代購飲料,並停好車後自行上樓;詎丙○○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下午9時36分許,駕駛前開機車離去,沿臺南市○區○○路000巷○○○○○○○○○○○巷00號前迴轉、改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跨越中心線而逆向在對向車道上行駛,嗣不勝酒力、重心不穩而自摔倒地(約於同巷19號前)。
二、經至少三位路人發現丙○○人、車倒於路中,除將車停在現場以避免其他車輛碰撞外,並趨前關心,即於同日下午9時43分撥打110報案電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後,隨即派警員前往並通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並分別於同日下午9時46分及50分抵達現場,當場即聞得丙○○全身酒氣、站立不穩、身體搖晃,丙○○對警員及消防員表示拒絕送醫,並表示欲上洗手間,經到場之配偶季麟新表示住處就在附近,同意由警察全程陪同丙○○至前揭住處,並於同日下午10時44分許,對丙○○實施酒精呼氣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而查獲上情,並對丙○○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掣單告發。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列印結果有證據能力:
㈠、本件被告主張警員實施酒精濃度測試結果不合法而無證據能力,其理由如下:
⒈、民國109年12月13日晚,有多名警員未徵詢被告同意擅自侵入
被告住宅進行酒測,公訴人則稱警員是徵得被告之子 季昭武 同意才攜同進入,姑且不論是否屬實,但季昭武既非屋主也不是住戶並且設籍於他處,根本無權決定旁人是否得進入被告住宅,況且早在季昭武進人之前,就已有數名警員未徵得任何人同意即擅自侵入被告住宅,其前後過程均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31-1條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所載事項,違法侵入住宅事實明確,依據前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因此被告認為警員以違法的方式,侵入受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的住宅,其後所實施的酒精檢測為違法搜索取證,所以主張該酒測結果不具有證據能力。
⒉、民國109年12月13日晚,警員在被告的住宅完成酒測時並未要
被告簽名,而是在數週之後以電話通知至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才要求被告在酒測紀錄表上補簽名,後因被告無法確認該紀錄表是否為原件而未簽名,非如公訴人所述在被告住處實施酒測時拒不簽名。
㈡、經查,⒈、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
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2條參照),但其在執行任務時,所行使者多屬干預性行為,會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財產。為使警察執行勤務有所依循,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乃就警察勤務之內容為明文規定,其中第2、3款規定:「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巡邏、臨檢等勤務橫跨警察行政及刑事訴訟2領域,其一方面為事前危害預防之勤務,另一方面為事後之犯罪調查。例如於指定區巡邏或於公共場所臨場檢查,原係預防性工作,但可能因此發現酒後駕車之事證,因此轉為犯罪調查,此為警察任務之雙重功能。又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警方於執行職務時,對於已可認定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除得予以「攔停」外,亦得「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且此一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僅於警方於執行職務時發覺駕駛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即為已足。
⒉、查被告與機車逆向倒臥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路中
,經路人發覺,於當日下午9時43分撥打110電話報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及通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警員 陳彥婷 、甲○○於下午9時46分許趕至現場,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德興分隊消防員 林君霖洪子堯 於下午9時50分許抵達,被告雖表示手痛、頭暈,惟因拒絕就醫,臺南市消防局消防員即於同日下午10時11分許離去、完成任務,並在救護紀錄表「未送醫原因」欄位填載「拒送」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24日南市警勤字第1100159031號函暨檢送本局110報案臺,於109年12月13日21時43分受理民眾報案:本市○○路0段000巷00號有人騎車受傷需救護1案報案紀錄單及電話錄音檔各1份(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24日南市消指字第1100006503號函暨檢送本局109年12月13日21時44分受理本市○區○○路○段000巷00號緊急救護案件之報案紀錄表及救護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笫77至81頁)。
⒊、次查,證人即至現場處理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
派出所警員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到現場的時侯,我看到被告是坐在她機車的旁邊,她那時侯是跟我們說也有飲酒」、「交通隊也有來,還有我們派出所二位同事 許建榮林坤生 」、「(法官問:為何去被告家實施酒測)因為她那時侯是說她不需要就醫,可是說身體舒服想回家上廁所,我們就全程陪她」、「(法官問:你們是基於什麼理由不在現場對她實施酒測?)因為不能確定她有無騎車,所以我們先調閱監視器確定監視器畫面的人是她以後,我們才對她實施酒測」等語(見本院卷第95至100頁)、證人即警員丁○○證稱,「當天接到通報內容是交通事故」、「我們在她的屋內酒測,因為交通事故後我們同事有表示被告說她有喝酒,當然我們就不可讓她擅自回去,我們詢問她有無喝酒騎車,她迷醉無法陳述,所以我人車就先行調閱監視器看她有無喝酒騎車」、「被告又跟我們說她想上廁所,身體不適,說家就在附近,我們就陪同她返家,同時調監視器,調到之後確定被告有喝酒騎車,我們才對她酒測」、「被告先生及她兒子季昭武同意我們進去屋內」、「實施酒測的人是我」、「被告拒絕在酒測結果單上簽名」、「當時他們(指被告及其配偶)堅持要離開現場是因為被告說想要上廁所,這個有密錄器為證」等語(見本院卷第100至105頁)。
⒋、經本院勘驗當天警員執行勤務之錄影檔案,結果如附件,有
本院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48至66頁),其中被告於現場不只一次承認自己酒後騎車(見⑴、檔名:2020_1213_215343_004編號2、⑶檔名:2020_1213_215946_006編號4)、對著執行警員拍照時伸出2指比「YA」(見⑴、檔名:2020_1213_215343_004編號8)、被告配偶季麟新及季昭武均同意警員進入被告住處(見⑷檔名:2020_1213_220246_007編號4、⑸檔名:2020_1213_222346_014編號5、⑺檔名:2020_1213_222945_016編號3)、警員先予被告漱口後十五分鐘後始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見⑼檔名:2020_1213_224445_021編號2)及警員告知酒測結果提示酒精測定紀錄表,被告拒絕簽名(見⑽檔名:2020_1213_224745_022編號1)。
⒌、本院審酌證人甲○○及丁○○證述內容,就渠等接獲通報,抵達
現場,見被告與機車俱倒於路上,聞及被告酒氣及被告自承飲酒騎車,高度懷疑被告可能是酒後駕車之現行犯,因欲更進一步確認被告是否酒後騎車,於現場等侯其他同事調閱監視器檔案之際,然被告表示急欲上廁所,經該住處使用人季麟新及季昭武同意後,始由警員全程陪同被告返回住處,讓被告漱口,15分鐘後,始對被告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被告拒絕在酒精濃度測定結果單上簽名一節,核與本院前開勘驗結果相符,足認證人二人之證述內容要可採信。觀諸抵達現場之警員見被告人車倒於路上,自屬使用交通工具而已發生危害,兼之被告自承飲酒且聞及被告身上酒味,依上述客觀情狀,合理判斷被告疑為酒後駕車之現行犯,此時轉為犯罪調查之發動,因體貼不耐等侯之被告急欲上廁所,在使用人季麟新及季昭武之同意下,全程陪同被告返回住處,待酒精濃度測試器送抵後,甚至仍讓被告漱口完成後15分鐘,始對被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而該呼氣酒精測試器亦經檢定合格,亦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紙可參(見警卷第57頁),揆諸前開說明,警員所為,均合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自屬有據,所取得之證據自皆有證據能力。
⒍、被告上訴本案警員違法侵入住宅、酒測過程違法,經由違法程序取得之酒精測定紀錄表不得作為證據云云,自不足採。
二、監視影像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主張,錄影畫面全程均無法辨識公訴人指稱是被告所騎乘機車的牌號和顏色,而且該機車在迴轉時恰好有反向的燈光造成畫面中斷,稍後才見到已經倒地的機車,前後過程欠缺連續性,不能完整證明該機車就是被告跌倒時身旁的機車,因此主張此監視影像不具有證據能力。
㈡、查本案監視影像(含照片),均為攝影儀器紀錄,關於人車往來、時間資料後機械列印而得,紀錄器操作過程中,並無人為外力介入,不存在人對過去事物常發生之主觀上知覺、記憶錯誤之危險,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應有證據能力。被告空言欠缺連續性、無法辨識被告為騎車之人,應屬證明力之問題,而非證據能力。
三、本案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經審酌其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其他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且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須證據排除之情事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核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於案發日下午7時許起,與友人相聚飲酒,嗣後由配偶駕駛前開機車載回、欲返回住處,其與前開機車於當日下午9時43分許,經人發現倒於路上,警察與消防員均趕抵現場後,其拒絕就醫,經警在其住處,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1.07毫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辯稱,我是跌倒在地,並未酒後駕車,監視器錄影檔案影像並不清楚,不能證明是我騎車,我不記得了,酒精濃度可能與我服用癌症藥物有關,我罹有肝癌及乳癌云云。
二、不爭執事項:
㈠、查被告於案發當日,與機車逆向倒臥路中,經人發覺後撥打110報案電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前往並通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員,分別於同日下午9時46分及50分抵達現場,被告當場對警員及消防員表示拒絕送醫,因不耐久侯,表示欲上洗手間,到場之配偶季麟新表示住處就在附近,與季昭武同意由警察全程陪同至前揭住處如廁後,並於同日下午10時44分許,對被告實施酒精呼氣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毫克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警卷第3至9頁;偵卷第19至23頁;本院卷第27至34頁、第41至67頁、第91至115頁),並有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光碟1片及警員執行勤務影像光碟2片、檢察官勘驗現場監視錄器之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2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紙(見警卷第55、57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見警卷第15、第17至19頁)、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51至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見警卷第45頁)、監視器及密錄器翻拍照片8張(見警卷第21至27頁)、現場照片16張(見警卷第29至4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3月24日南市警勤字第1100159031號函暨檢送本局110報案臺,於109年12月13日21時43分受理民眾報案:本市○○路0段000巷00號有人騎車受傷需救護1案報案紀錄單及電話錄音檔各1份(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24日南市消指字第1100006503號函暨檢送本局109年12月13日21時44分受理本市○區○○路○段000巷00號緊急救護案件之報案紀錄表及救護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77至81頁)在卷為憑。
㈡、參諸前開被告自承事項與相關卷證互核相符,足認被告飲酒後,與機車(其子季昭武所有)逆向倒臥於路中,經警至現場處理、全程陪同被告至其住處並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7毫克之事實,要可認定。
三、本案爭執事項(被告倒臥前有無駕車之事實):
㈠、查被告於畫面顯示21時36分7秒起至21時39分30秒許,有一台機車從遠處騎過來,騎到畫面左側時,有一個迴轉的動作,轉回去後在路中央停下來,之後就倒地,騎機車的人有戴安全帽、右肩背一個白色背包、上衣是黑色外套、領口露出桃紅色衣領或帽子、穿著深色鞋子、沒有穿襪子、著深色長褲等情,業據檢察官勘驗監視器錄錄影檔案,有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可憑(見偵卷第21頁)。
㈡、經本院勘驗當日監視器錄影檔案,其結果如附件所示,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43至48頁),可知⒈被告於當日下午9時36分許,駕駛其子季昭武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戴銀色全罩式安全帽、著有帽子之外套、七分褲、休閒鞋,右肩掛有白色單肩背包;見
⑴、⑵),⒉一路走走停停、突然迴轉、後逆向倒在路中、過程中並無與車輛碰撞,隨後至少有三位路人趨前關心躺在地上之被告並報警(見檔案⑸、⑹),⒊迄警察及消防員抵至(見檔案⑬),而證人季麟新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就把機車放在我家社區門口的圍牆邊,她(指被告)說口渴叫我去幫她買飲料,我就不理就進屋內,她沒有跟我進來」、「我太太也有1把(機車鑰匙)」等語(見偵卷第22頁),可見被告有使用前開機車權限而當時已單獨使用,並參諸前揭勘驗警察執行勤務之錄影內容,被告不僅站立不穩,與警察對話時語意不明、在與配偶電話聯繫過程中亦自承「喝多了」等情,應可確認被告確係錄影畫面中之騎士,且係飲酒後駕車,要無疑義。
㈢、至於被告辯稱錄影畫面模糊,無法證明其是騎士,及其並未騎車,已忘記過程云云。惟查,畫面中肇事跌倒之騎士,戴銀色全罩式安全帽、著有帽子之外套、七分褲、休閒鞋,右肩掛有白色單肩背包,均核與被告當日為警查獲時之衣著特徵相符(見警卷第23頁之照片),畫面騎車之人確是被告,其空言否認,自無足採。
㈣、被告服用藥物是否影響本案成立:⒈、被告辯稱自己罹癌,服用藥物,可能影響酒測結果,也無從查證當日酒測儀器是否正常云云。
⒉、惟查,
⑴、本案對被告施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儀器器號:A180870;感
測元件器號:A00000000號;檢定合格單號碼:JOJA090082號),於109年4月7日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檢定合格,有效期限至110年4月30日或使用次數達1000次,有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可憑(見警卷第57頁)。
⑵、被告於109年12月13日受檢測,是該呼氣酒精測試器第603次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此由酒精測定紀錄表記載之案號欄「603」可證。可見本案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經檢驗合格使用並仍於有效使用期限內,不存在任何足以影響儀器有效性之情狀。又本案呼氣酒精測試器對被告施測後列印之酒精濃度檢測單記載:「歸零:0.00mg/L」、「測定值1.07mg/L」(見警卷第55頁),可知員警於當日對被告實施吐氣酒測前,確有先將呼氣酒精測試器歸零,足徵該呼氣酒精測試器對被告施測時,並無因儀器操作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而無法檢驗出正確酒精濃度之情況,從而,本件對被告實施呼氣酒測之儀器確無異常。
⑶、被告固然罹病,惟其所服用藥物究竟為何,迄自本院辯論終
結,始終未見其提出以供調查,更無法判斷其於飲酒後是否服藥!而本案被告飲酒後駕車自摔肇事之事實,業據本院調查證據後認定如前,自難憑單憑被告臆測而認被告有服用藥物進而影響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其辯稱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要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能力皆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枉顧法律禁止規範與公眾道路通行之安全,毫無警惕及自厲之心,吐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7毫克,仍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而自摔肇事,對被告不在乎自己與所有用路人安危之心態令人擔心!觀諸本案被告駕車自摔肇事倒臥於路中後,隨即有至少三人以上熱心民眾趨前關懷與陪同、四名以上之警員及二位消防員在獲報後3分鐘、7分鐘即抵達現場,警察固然高度懷疑被告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現行犯,仍願意於等侯酒測儀器送抵之期間,體貼被告欲如廁,經被告配偶及其子季昭武同意而全程陪同被告返回鄰近之住處,始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過程態度合宜,即便本案是被告恣意酒後駕車所引起、社會全體已為此付出許多成本,仍在在展現台灣社會溫暖的一面!被告全然未思及此,犯後自始否認犯罪,即使當庭勘驗監視器檔案、警察執行勤務過程檔案,仍不斷否認其為畫面中之騎士及酒後駕車,不僅如此,更在偵查中及審理過程中隨意誣指警察執法荒腔走板、草率、違法侵入住宅等執法過程違法,刻意貶低警察執行職務之評價及尊嚴,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復兼衡被告自承高中畢業、五專肄業、罹有癌症、目前並無收入、子女已成年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監視器勘驗內容:一、監視器:(一)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22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36分03秒,畫面上方有一部機車(以下稱A車)行駛在道路中心線,並左右偏移;於36分07秒時,A車往其右側路邊行駛;於36分09秒時,停在路邊,A車騎士左腳踩地(以下稱甲);於36分17秒時,A車往前又剎停(左腳仍踩地);於36分24秒時,A車又往前;(畫面結束時間21時36分25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二)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分10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36分26秒;於36分34秒時,甲從畫面左側騎至畫面左側道路中央並剎停,此時A車整部橫跨在車道上,甲則仍保持雙腳著地姿勢騎乘機車(甲戴銀色全罩安全帽、身穿有帽子的外套、七分褲、休閒鞋及右肩背一白色背包);於36分35秒時,甲往前又剎停往前又剎停,並行駛至畫面右側道路中央後停在該處,此時A車整部橫跨在車道上;於36分48秒時,甲慢慢調整機車車頭並往其左前方行駛,行駛過程中左右偏移;36分55秒時,畫面左上方有一部汽車駛來,甲此時行駛至道路中線前停止,待上開汽車通過後,甲又持續往其左前方行駛;於37分05秒時,A車整部橫跨在畫面左側車道中央;於37分10秒時,甲往前又剎停,機車稍往其左側傾斜後又回正;於37分30秒時,甲將安全帽拿下;(畫面結束時間21時37分3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三)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21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37分46秒;畫面開始時,甲之安全帽在A車左前車頭處;37分52秒,A車之車燈熄滅,甲以左腳將機車側腳架立好,身體往左傾斜;(畫面結束時間21時38分07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四)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7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38分08秒;畫面開始時甲坐在機車上身體往左傾斜(看不出做何事情);於38分22秒時,甲下車站在機車左側,兩隻手握住手把,之後右手放開手把將手放在機車座墊上;(畫面結束時間21時38分24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五)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分11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39分28秒;畫面開始時A車倒在畫面左側道路中央,車輪朝畫面左側、甲則背對鏡頭躺在A車車頭處(甲頭部朝畫面右側、接近道路中線處),有一穿白衣之人(以下稱乙)站在甲倒地處之右前方,另有一部機車則停在甲倒地處之左前方,之後另有一部機車(騎士以下稱丙、乘客稱丁)自畫面左下角駛至甲倒地處並停車與乙交談,乙、丁蹲下查看甲;(畫面結束時間21時40分36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六)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27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0分37秒;丙下車將車停好,乙、丁蹲下查看甲,甲仍躺在地上;(畫面結束時間21時41分0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七)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55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1分40秒;甲仍躺在原地;(畫面結束時間21時42分31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八)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31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3分11秒;甲仍躺在原地;(畫面結束時間21時43分41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九)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23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3分49秒;甲仍躺在原地;(畫面結束時間21時44分11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十)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共26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4分18秒;甲仍躺在原地;(畫面結束時間21時44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十一)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28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5分01秒;甲仍躺在原地;(畫面結束時間21時45分27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十二)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39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5分36秒;甲仍躺在原地;於45分53秒時,甲起身坐起來,與乙、丁交談;(畫面結束時間21時46分14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十三)檔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13分40秒)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46分52秒;甲坐在地上與乙、丁交談;於46分54秒時,救護車自畫面左側駛至甲倒地處,此時甲被救護車擋住;47分12秒時,畫面左側警車亦到達現場。警察執行職務錄影檔案
二、密錄器:(一)檔名:2020_1213_215343_004(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53分43秒畫面右側有一輛救護車,救護車左前車頭處有一部機車倒在道路中央,倒地的機車右側有一人背對鏡頭坐在地上(以下稱甲),甲穿著有帽子的外套;另有二名女性站在甲右前方(一位穿白色外套以下稱乙、另一位穿深色外套);221時54分06秒男警員站在甲右手邊;甲:「喝醉了」男警員:「喝醉了」、「你有喝酒嗎?」甲:「我不知道」男警員:「你是、要不然你說你喝醉了、喝多了」甲:「也許」男警員:「為什麼也許?」甲:「也許我喝多了」321時54分21秒女警員:「你有帶證件嗎?」甲:「沒有」女警員:「沒有。這車子車主是你嗎?」甲看著機車未答;421時54分29秒救護人員:「你哪裡不舒服?」甲:「暈」救護人員:「頭暈哦」甲:「剛剛躺在地上的」乙指著甲右邊說:「這邊朝地」救護人員幫甲檢查521時55分17秒兩名救護人員扶甲站起來621時55分28秒男警員:「住哪裡?」甲以右手比著畫面左側:「我家」721時55分33秒救護人員:「你是要出去嗎?」甲:「我要回家」救護人員:「你要回家為什麼在這裡」甲:「我也不知道」女警員請甲坐下,甲表示要回家;女警員詢問甲年籍資料,某甲告知自己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821時56分16秒女警員:「她住附近」甲:「對啊、我家住那邊啊」女警員跟甲確認住址;甲:「對」此時甲還對著警員雙手比「YA」讓人拍照。(畫面結束,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二)檔名:2020_1213_215645_005(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56分44秒221時56分58秒女警員:「你要不要去醫院檢查一下」甲:「不要,我先、我家就在那裡」女警員:「你有沒有手機請你先生下來好不好」甲:「可以」女警員:「手機有帶嗎?手機有帶嗎?」甲沒有反應;女警員:「在包包裡嗎?」甲:「也許」321時57分19秒鏡頭拍攝到機車旁地上有一白色包包;女警員拿起來給甲;女警員:「你自己拿」女警員請甲打電話給她先生;421時58分10秒女警員:「你騎一騎就自己倒下去,是不是啊?」甲:「我怎麼知道!」、「我不知道!」男警員左手邊之男子(以下稱丙):「她已經倒在地上」、「我們就報案」521時58分30秒女警員:「你們看到的時候已經倒在地上、倒下去了」乙、丙:「對對對」乙:「我是站在遠遠的地方就看到有聲音了」丙:「她先看到,然後我們騎過來看到所以我就先打電話報案」乙、丙離開現場;甲仍在現場打電話中;(畫面結束時間21時59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三)檔名:2020_1213_215946_006(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1時59分43秒221時59分48秒甲打電話:「你到大門口來接我好不好,我喝醉了」、「你來找,這邊很多警察」322時00分25秒救護人員幫甲測量血壓;422時00分43秒甲:「這是我的車子嗎?」救護人員:「我不知道」甲:「不是啊,這是我的車子嗎?」女警員:「應該是吧,你剛剛倒在這邊」甲:「我為什麼會倒?」女警員:「不知道,我們看到的時候你已經倒在這邊了」救護人員繼續幫甲測量血壓中;522時02分27秒畫面右側有一名男性(以下稱丁)走到甲面前;女警員:「你的誰?」丁:「我太太」甲抱著丁說:「我要回家」(畫面結束時間22時02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四)檔名:2020_1213_220246_007(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02分44秒甲抱著丁說:「我要回家」丁:「警察給你量一下血壓」女警員:「沒事就回去了」222時02分56秒救護人員:「她有失智嗎?」丁:「失智,沒有」322時03分07秒男警員:「她有跟你說要出去喝酒是不是?」丁:「有」丁:「基本上是沒什麼問題,是喝多了」甲:「我要回家」救護人員:「如果沒有去醫院,就警察處理了。還是要去醫院?因為她酒駕了。」甲:「酒什麼駕」救護人員:「你剛倒在這邊」甲:「沒有」救護人員:「沒有,要不這車誰的?」422時03分31秒丁往畫面左下方看:「這車為什麼不扶起來」女警員:「不是、人家路人看到的時候,車就倒這樣,她就是坐在地上,她可能騎車騎一騎就倒了」丁:「那就扶起來吧」女警員:「沒有啦,啊、這個、這是你太太嘛」丁:「對」女警員:「你、她要不要去醫院檢查,她連站都站不穩,我們等一下也是要做酒測」丁:「你要不要去醫院」甲:「你說就好」丁:「去醫院還是一樣啊」、「你就回去吧、回家吧」甲點頭;女警員:「沒有,這個」男警員:「我們要做完所有程序,以後、後面處理」丁:「程序不是很重要對我來講」女警員:「不是、是」丁:「程序對你們來講很重要,但是我了解她,現在你叫她在這邊撐著,給你們完成你們的程序」女警員:「那沒辦法啊」丁:「不必要嘛」女警員:「人家報案,我們就是依規定」丁:「那是你們的規定,那你們到我家來做吧」女警員:「沒辦法」丁:「對,站在門口、站在路上、車子」女警員:「不是,剛剛是因為擔心她受傷,怕不舒服,人家才叫救護車過來的」救護人員:「小姐,你有受傷嗎?」、「沒有」丁:「你們有沒有檢查?」522時04分46秒女警員以呼叫器通知其他員警帶測繪工具及酒測器過來;
(五)檔名:2020_1213_222346_014(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23分43秒畫面開始時有一名男警員站在社區大門口;222時23分45秒鏡頭往左拍,有一名男性(以下稱戊,戊為甲、丁之子)亦站在社區大門口;女警員:「不是,重點是」戊:「她現在是怎樣?她酒駕嗎?」女警員:「她是說她有喝酒」戊:「嘿」女警員:「人家報案說機車跟人都是倒在路中間」戊:「她就停旁邊啊」女警員:「她是倒在路中間」戊:「哦」女警員:「重點是這樣子、所以」戊:「我也是剛回來」322時24分31秒女警員:「那我們方便跟你們」戊:「可以啊、可以啊」女警員:「現在擔心的是你媽媽有沒有被碰撞到、還有一個重點是有沒有酒駕的問題」戊:「哦、好、一定要那個嗎?還是、我想說簡單...」女警員:「我們可以簡單當然就簡單,不然我們就不用站那麼多人」戊:「我知道啊、我們怎樣配合你們」女警員:「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在於你媽媽到底有沒有騎車?應該是有沒有錯,因為她車子停在中間」戊:「一定要那個嗎?」女警員:「對啊,如果說有騎車當然就是要,你知道現在抓很緊」戊:「我想說先送她去醫院」女警員:「剛剛有說了,救護車有來了」戊:「她也不上車是不是?」女警員:「她就說她沒怎樣」戊:「哦」422時25分27秒戊帶領女警員到達住處大樓的一樓;戊:「在二樓」女警員:「不好意思哦」戊:「不會」到達二樓時,已有一名男警員站在門口,戊進入其住處,女警員亦在門口;男警員:「你有跟交通分隊說她有受傷」女警員:「唉,你也上來了、我、沒有、沒有看到小隊的人、你跟現場的人講一下好不好」522時25分53秒戊:「可以進來」男警員與女警員進入甲家中;女警員跟男警員在討論要不要酒測,之後女警員聯繫其他警員確認甲是否有騎車;(畫面結束時間22時26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六)檔名:2020_1213_222645_015(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26分43秒丁對著警員說:「你要嘛進來要嘛出去」,之後把門關起來;男警跟女警各一員留在屋內,女警員跟丁、戊解釋正在調視器,懷疑甲可能有騎車,也有可能被碰撞云云;鏡頭未拍到甲。(畫面結束時間22時29分45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七)檔名:2020_1213_222945_016(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29分45秒戊:「怎麼配合你們」女警員解釋正在調監視器,確認甲有無騎車云云;222時30分44秒丁:「你們剛講說要把她帶到派出所」女警員:「如果有喝酒的話」丁:「去派出所幹什麼?」女警員:「當然..」丁:「拘留」女警員:「沒有、要看酒測值,如果說酒測值已經達標了,那我們也只能照規定處理」丁:「沒有達標呢?」女警員:「沒有達標..看你的值是多少,如果超過還不到刑法的標準,那當然是罰錢、罰錢而已,看你的值」丁:「都是要帶到」女警員:「不用、不用、我主要是看數值」丁:「你們沒有帶酒測的」女警員:「有」322時31分25秒丁:「有帶來就做啊」女警員:「問題是你老婆有沒有騎車...」女警員:「如果有騎車,我們確認一下,調監視器,其實讓她先休息一下,如果真的有喝酒,酒測值會降的比較低一點,對你們也是比較有利的」
(八)檔名:2020_1213_224145_020(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41分43秒222時42分37秒甲從房間走至餐廳坐下;甲:「不好意思」女警員:「不會,你這邊坐一下」警員跟甲確認年籍資料;甲已經無法陳述自己的身分證資料,改由家人提出身分證交予警察核對322時43分34秒男警員:「這台NHA-5907妳剛才騎的嘛」甲:「我搞不清楚」男警員:「我們有調到監視器」甲:「是,你說的對」女警員:「你沒有要去醫院啦厚」甲:「沒有啊」422時44分39秒男警員:「妳離喝酒完幾分鐘了?」(畫面結束時間22時44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九)檔名:2020_1213_224445_021(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44分43秒男警員:「妳幾點開始喝?」甲未回答;222時44分54秒男警員拿水給甲漱口;男警員:「你喝酒喝完是哪時候?現在10點42」甲:「我沒有喝」男警員:「現在10點42」甲:「我不知道」女警員:「人家報案的時候是9點45左右」男警員:「現在已經超過15分鐘了」接著男警員替甲實施酒測;322時46分27秒甲完成酒測;男警員:「丙○○小姐,妳酒駕自摔,酒測值是1.07,涉嫌公共危險酒後駕車」甲點頭;男警員對甲告知其權利;甲點頭;甲:「嗯」甲向警員表示要休息了;(畫面結束時間22時47分43秒,接續下一檔案播放)
(十)檔名:2020_1213_224745_022(共3分鐘)編號畫面時間內容1畫面開始時間為2020年12月13日22時47分43秒女警員請甲在酒測單上簽名;甲:「我不要簽」女警員:「你要拒簽嗎?」甲搖頭;女警員:「你要拒簽?」甲:「我要睡覺」女警員:「沒有,等一下要去派出所了,我們要做資料」甲:「沒有關係,去派出所,我要睡覺」女警員指著酒測單:「啊這邊簽一下名」甲:「不要,我要睡覺」警員告知甲其酒後駕車須至派出所,甲表示要睡覺,過程中甲未在酒測單上簽名。附錄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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