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35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戴國峻 (原名: 戴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叁拾元,及其中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貳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