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0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0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豐林 債務人 張嘉宗 債務人 張嘉珉 法定代理人張豐林債務人 張育瑞 法定代理人張豐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吳昱萱吳語宸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玖萬肆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昱萱即吳語宸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務人吳昱萱即吳語宸於9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原債務人吳昱萱即吳語宸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
臺幣94,462元,而於106年12月1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7,139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01,60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惟原債務人吳昱萱即吳語宸已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死亡,經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回函表示皆未受理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事,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帳簿查詢表、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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