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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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0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愛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文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文洋向其簽發支票3紙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3紙支票,其所載之戶名載明為「品集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無從判定票據之借用人為聲請人所請求之「陳文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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