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補正附表編號1、2付款人欄之行庫全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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