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陳睿烽 被告 陳漢江
陳深懋 陳陸機 陳正緯 陳建均 陳美枝 陳雅如 陳貽謀 陳裕崇 葉秀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江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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