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77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劉家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貳拾參元㈡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㈡新台幣玖萬玖仟零玖拾玖元,分別自民國㈠九十六年一月九日㈡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