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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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王冠帝 (原名 王增齊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訴字第52號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俊傑被訴恐嚇得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30萬元,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