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對人 羅法尼耀 ‧ 中豪
歸逢 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歸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73條、第242條前段所明定。而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民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賴玉芳 向第三人 蘇慶國 、 葉振武 、 阮玉蘭 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債權比例各三分之一),並以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存續期間為自民國82年12月29日至83年1月29日、清償日期為83年1月29日,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賴玉芳於92年5月2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移轉予阮玉蘭,而阮玉蘭於106年8月
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羅法尼耀‧中豪、 歸逢儀 、歸鴻吉等
3人,且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亦於107年2月2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羅法尼耀‧中豪、歸逢儀、歸鴻吉等3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另第三人蘇慶國積欠聲請人15,004,806元及其中本金4,130,172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11月28日雄院隆103司執英字第165416號債權憑證可證,而蘇慶國亦於97年2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蘇蔡秀氣 、 蘇芳源 、 蘇晏廷 ,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97年12月12日雄院高97繼金字第945號函在卷為憑。再者,第三人蘇慶國對於債務人賴玉芳之抵押權,已屆清償期(即83年1月29日),而該抵押債權屆期迄今已逾24年,未見受償或聲請拍賣,足認第三人蘇慶國或其繼承人蘇蔡秀氣、蘇芳源、蘇晏廷怠於行使權利,爰依民法第
242條之規定,代位第三人蘇慶國之繼承人蘇蔡秀氣、蘇芳源、蘇晏廷聲請拍賣該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前開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9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三地門鄉│三地││2093││0│14│00.00│全部│羅法尼耀‧│││││││││││││中豪、歸逢│││││││││││││儀、歸鴻吉│││││││││││││(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