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零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紋泙